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裸聊女自曝内幕 “出镜”每分钟赚1元 店主网上觅客户 坐收三分之二利润——
网上裸着聊 双方都要抓
根据刑法规定 老板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若构成犯罪 无论情节轻重均将被处罚金
冯霞

  新闻事实
  近日,一位化名小娜的19岁女孩,在经历了7个黑色的日子后,终于鼓起勇气向媒体自曝了裸聊的内幕。
  小娜说,所谓裸聊就是像她这样的女孩与“客户”进行网络视频聊天,她们在视频的另一头,按照“客户”的要求,做出各种各样的姿势和动作。
  小娜透露,在网上寻找“客户”的工作由老板完成,每次裸聊,“客户”需付费150元,其中老板要拿走100元。由于每次裸聊的时间为40分钟至1个小时,故裸聊女们的“报酬”大约为每分钟1元钱。

  问题
  小娜了解到,她的老板“开办”一个裸聊点儿的成本并不是很高,只花了7000元购置两台电脑及相关的配套工具,另外花几百元租一套房。
  每天,老板要在网上找到十来个“客户”并不是难事。如果不被警方发现,以每个“客户”聊40分钟至1个小时收费150元计算,老板的投资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收回。
  那么,本事件中,“牵头”组织裸聊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老板是否涉嫌犯罪?自曝内容的小娜看似无辜,但这些裸聊女毕竟以此为生,她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专家观点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组织裸聊的老板有组织地面向公众提供视频淫秽表演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组织网上裸聊的老板,一旦被抓获定罪,在获刑的同时,必将被处罚金。
  同时,裸聊女的行为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张起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传播淫秽表演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参与裸聊的客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故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同时还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即使情节较轻,也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